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 《巴中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巴中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巴中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中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提升中介服务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便捷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川委厅字〔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定义。
中介超市,是指由市级统一建设管理,实行统一技术支撑,统一事项管理、统一中介入驻、统一网上交易、统一信用监管的中介服务综合性网上服务和管理平台。
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或办理政务服务时提供咨询、评估、检测等行为的总称。包括报告、测绘、技术审查、代理、评估、评价、论证、鉴定、鉴证、检验、检测、造价、勘察、设计、咨询、信息技术、法律服务等。
项目业主,是指市域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情形:
(一)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在网上选取中介机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时选取中介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机构。
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特殊应急处置所实施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
第五条 中介超市不断推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持续提升平台服务质量和网上服务能力,创新拓展中介超市服务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中介超市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中介超市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制定中介超市配套管理制度,推进中介超市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研究、协调解决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中介超市相关业务培训,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申诉;
(四)负责中介超市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承担中介超市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按实际需求升级完善中介超市。建设和维护中介服务事项库、中介资质库、项目业主库、中介机构库、信用信息库、合同信息库等数据库。
严格审核项目公告,对不符合发布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退回,指导项目业主、中介机构开展中介超市服务。
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根据失信行为在中介超市暂停中介机构服务或注销中介机构入驻信息。
第七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中介超市管理运维的协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资质(资格)核验;
(三)依法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失信的中介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申诉。
第八条 巴中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监管。
第九条 巴中市审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相关价格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中介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可通过中介超市展示企业资质、服务业绩、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接业务,并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2. 依法独立从事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3.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开展申诉、投诉、检举、控告等维权活动;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承诺注册信息及出具的文书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责任;
2. 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职业操守;
3. 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事项予以保密;
4. 依法订立合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5. 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注册后,其资质证书、业务授权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网上交易平台及时更正。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退出或注销入驻信息。
第四章 项目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不得通过平台发布不属于本中介超市服务范围的中介服务需求公告,不得违规设置排他性或歧视性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项目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独立开展中介机构选取活动,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获得中介服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2. 依法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进行评价;
3.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开展申诉、投诉、检举、控告等维权活动;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项目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如实发布中介服务需求公告,详实提出相关要求;
2. 严格遵守选取流程,客观公正确定中介机构;
3. 按时依法订立合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4. 配合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5. 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入驻流程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应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驻信息资料的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入驻中介超市,应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对所上传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选取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按照“一事一选、公开公平”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公告选取信息。公告选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应附项目内容详细参数及构成等相关附件资料;
(三)拟选定的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选取公告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直接在中介超市发布选取公告。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项目业主。
第二十一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核选取公告信息中是否具有对供应商的排他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与项目公告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
(二)项目公告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机构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四)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的;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选取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在报名时间截止前,项目业主对已发出项目公告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书面申请对原公告作流标处理,重新填报公告选取信息后提交审核。
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中介机构必须经核实满足项目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方可通过中介超市报名。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选取的不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直系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及时将中选结果推送至中介超市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平台下载打印中选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后送中选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项目业主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中介超市备案(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合同范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四)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如果项目业主发现中选的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函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申请取消该中介机构中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应暂停选取活动,选取活动恢复后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
第七章 选取方式
第二十九条 网上随机选取:项目业主通过选取平台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选1家为中选服务机构。
若报名不足2家,则重新发布公告。
发布2次公告后,报名家数仍不足2家,项目业主应当改变选取方式。
随机选取价格:项目业主可在预算金额内按一定比例下浮且不低于成本价确定。
第三十条 网上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最高限价,中介机构通过选取平台在线竞价(竞价截止前,可多轮调整报价,平台实时更新最低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在该项目中介服务费控制价范围内,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报价者为中选中介机构。如出现2家及以上相同最低报价中介机构的,由项目业主随机抽选一家为中选中介机构。
报名中介机构只有1家且其报价在该项目中介服务费控制范围内,则直接确定。若无报名,则重新发布公告,项目业主也可改变选取方式,发布2次公告后仍无中介机构参与竞价,项目业主可自行线下选择中介机构。
第三十一条 网上报价选取: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最高限价,中介机构通过选取平台进行报价(报价截止前,可撤回并重新报价,平台不展示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在该项目中介服务费控制价范围内,最低报价者为中选中介机构。
最终报价相同的由项目业主随机抽选一家为中选中介机构。报名中介机构只有1家且报价在该项目中介服务费控制范围内的,则直接确定。若无报名,则重新发布公告,项目业主也可改变选取方式,发布2次公告后仍无中介机构参与报价,项目业主可自行线下选择中介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直接选取:项目业主通过选取平台从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中公开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直接选取方式仅适用于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 采取网上竞价和网上报价方式的项目,当中介机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时,中介机构必须向项目业主和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供能够正常履约的说明。否则报价无效。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按照“一事一评”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及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50分)、服务效率(10分)、服务态度(10分)、服务人员(10分)、服务规范(20分)等方面作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复核,也可向项目业主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暂停公示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逐步实现中介服务信用联评、信息联享、守信联奖、失信联惩。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记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及其他单位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项目业主退回2次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投诉查无实据的;
(七)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记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方式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不同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十二)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3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注销中介机构入驻信息且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四十条 中介超市实行信用修复制度,出现第三十六条所述一般失信行为1次、2次的中介机构,在恢复报名资格一年、两年、三年期内未出现失信行为,前期一般失信行为次数清零。出现第三十六条所述一般失信行为3次或第三十七条所述严重失信行为1次的中介机构,在恢复报名资格三年期内未出现失信行为,前期失信行为次数清零。
第九章 申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项目选取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的申诉,应在中选结果公示期满前向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申诉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参与活动的当事人;
(二)在申诉有效期限内提起申诉;
(三)同一申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申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诉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申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办法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十四条 申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申诉处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申诉人和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申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被申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应当终止申诉处理程序。否则,申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申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应当终结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二)无故阻挠和限制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
(三)公开选取前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机构名单的;
(四)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五)诱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干预中选中介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七)刁难有关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八)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九)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三)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五)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七)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的、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八)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机构利益的;
(九)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十)因未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账号密码泄露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三)涉嫌恶意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与选取项目的;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六)因未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账号密码泄露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自行决定推广使用中介超市。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巴中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巴公管委办〔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