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3 09:01信息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巴中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9日


巴中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主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建设“三市两地一枢纽”提供坚强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巴中市机构改革方案》《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科学手段,利用科学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食品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1.3 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⑤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预案执行。省级层面负责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初判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县级党委、政府(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下同)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Ⅳ级响应),市政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2响应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判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在重要时期、敏感时段或者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市级层面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共同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决定,由其组织指挥应对,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指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指导协调。

县级层面的响应级别可参照国家、省级、市级层面的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各县(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县(区)负责制定。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巴中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市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局长(主任)

成员单位:市食安办、市目标绩效办、市法院、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市台办、市供销社、市质检中心、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达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

2.2 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工作组、省委、省政府及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建立健全协调、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市外事港澳办、市台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政府食安办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市目标绩效办:配合市食安办对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市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负责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市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市委统战部: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宗教领域内发生的,或因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应急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组织与紧急调度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1)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社会福利机构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2)市司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3)市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协调铁路、航空等部门,对发生在我市辖区涉及铁路、航空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日常监管信息发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禽畜养殖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8)市商务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9)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等级民宿及文化娱乐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患者的医疗救治及流行病学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监测结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与应急演练工作。根据指挥部命令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的事件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市外事港澳办、市台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台湾地区、港澳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市供销社: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供销系统全资及控股企业的配送中心、经营网点、农产品市场、专业合作社的食品供应调度。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5)市质检中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检测检验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6)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负责配合市质检中心做好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7)达州海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发生在巴中市辖区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质检中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检测检验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8)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

2.5 市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县(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质检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供销社、市质检中心、达州海关等,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措施。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质检中心、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发生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指导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民事赔偿组。由市食安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食安委做好突发事件涉及的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的善后工作。

2.6 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县(区)级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达到III级),由有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食安办向市食安办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完善监管机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2)提升治理水平。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防范化解风险。各县(区)针对辖区监管实际,集中优势力量,重点排查,重点防控,重点整治。将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抽检监测等工作与化解防控风险有机结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和“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制定整改方案。对问题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对问题产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形成高压态势,标本兼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4)加强应急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牵头建立或应用好食品安全监管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各层级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要督促包保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2 预警

3.2.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2.3 预警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2.4 预警转换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食安办、其他省(市、区)、市(州)通报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续报。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品安全办。

(7)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8)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乡镇食安办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30分钟内向县(区)级政府食安办电话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县级政府食安办接到报告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判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3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安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9)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在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III级)或一般(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在1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10)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务必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事件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情况,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1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区)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12)各有关监管部门应畅通向社会以及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3.报告内容

各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和当前情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3.2 先期评估与处置

1.先期评估

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

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迅速调集医疗救援队伍,组织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先期处置应包括: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3.3.3 指挥协调

1.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

2.市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市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工作,组织舆情会商,实时分析研判舆情态势,准确掌握舆情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3.3.4 处置措施

1.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及时(7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市指挥部。

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事件调查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若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市指挥部要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事港澳办、市台办分别牵头参与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全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依程序立即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3.3.7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3.3.7.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3.3.7.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4 后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县(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5 调查与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4.2 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4.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或给予补偿。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完善本预案,与市应急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抄送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2 预案演练

县(区)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原则上县(区)级政府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3 预案修订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预案的制订,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当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6  宣教和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责任与奖惩

7.1 监督

各级食安办适时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进行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因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舆情研判处置不当的,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2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7.3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巴府办函〔2021〕68号)同时废止。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初报)

      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续报)

      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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