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办督〔2021〕54号)要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和运行监测能力,筑牢风险防控底线,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通过书面函件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七章十七条。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制定原则。
(二)组织实施。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职责分工,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构建组织架构,建立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应用体系,逐步实现政府管理应用的一端集成。
(三)指挥协调。明确了巴州区、巴中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运行管理事(部)件实施统一的信息收集和派遣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县(区)指挥平台应当服从统一调度,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统筹布置、按责转办、重点督办、限时反馈”的指挥体系。
(四)数据治理。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城市运行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及时动态更新备份,并依法向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数据。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要求,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鼓励社会参与运管服建设,探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一网共治”城市治理格局。
(五)综合评价。以城市管理“干净、整洁、有序、群众满意”为目标,突出管理和服务,按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监督指标及评价标准》和《运行监测指标及评价标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城市运行监测和城市管理监督工作综合评价,定期公示城市运行管理问题处置情况。
(六)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管服工作中涉及法律责任的情形和《办法》的实施年限。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