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四川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保护工程的推进和实施,各类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恢复性增长趋势,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等情况时有发生。2018年起,省林草局就着手研究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起草工作。经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风险评估等程序,日前,《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指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其他非保护动物。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主体,负责筹措资金、做出补偿决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补偿工作。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6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办法对人身伤害补偿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设置了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补偿优先的原则,确定了财产损失补偿比例,规定了从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到政府最后落实补偿的整套程序,并根据各环节需要设置了相应时限。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如何保障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办法规定了回避要求,同时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使办法落地实施符合地方实际,更具有操作性。(记者 王培哲)